•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本所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3号)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指导价

    (一)本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调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1、计件收费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①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②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3、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三)收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四)收费说明:详见《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3号)

    二、市场调节价

    (一)本所提供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在参考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收费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三、特别说明:

    (一)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